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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探亲休假的有关规定?
2012-11-15 14:58:28 来源:薛洋律师
<问题点>:与《劳动法》一起施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中规定了作为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休假的一种--“探亲假”。最近,有的律师认为“目前探亲假没有必要再企业就业规则中予以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候比如青岛市在其公布的劳动合同范本中却将探亲假做了明确规定。那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定,并没有规定外资企业可以不适用,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到底是否要适用探亲休假的有关规定呢?如果员工向企业提出休探亲假,企业该如何处理?
<薛律师解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该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另外,《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享受探亲休假。该规定第2条规定了该该规定适用对象的范围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因此,虽然从适用范围上看外商投资企业并没有明确纳入其中,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该规定制定于1981年,当时外资企业极其罕见,因此,笔者认为并不能因此就简单地否定外资企业职工不适用该规定,相反结合当时的社会环境及法治环境去推断立法者的本意,则是应该将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都应纳入其中。
就这个问题,不同地区的实务部门可能有着不同的看法,但笔者对上海、北京、江苏、青岛等地的劳动部分进行了实务调查,回答都是“从法律规定来看,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者也应享受探亲休假。但是,目前对于企业来说严格适用该规定也是过于苛刻的,因此,建议企业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从法律上看并不能否认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者享受该探亲休假的权利,因此,如果企业因为担心在对探亲休假做了约定而导致大批劳动者享受该休假而故意回避该问题的话,一旦因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可能性非常高。所以,一味的回避并非是处理该问题的好方法。笔者建议企业应该通过与工会的充分协商,经过合法的相关手续,将探亲休假制度的取得要件、手续等明确地规定在企业就业规则之中,是规避法律风险的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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